办证大厅

委托书公证


    1.申请委托书公证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证处申请,申请人住所地与委托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提在居住地交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或其他能证实委托行为地为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


    3.申请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真实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有效期和有无转委托权等内容。申请人须在申请表和谈话笔录、委托书、回执上签名或盖章、按指模。


    4.委托书以一事一证为办证原则,委托书授权权限需具体、明确。


    5.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士兵证、军官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申请人为外籍人士应提供经中文翻译并经公证的身份证件、护照等资料;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资料;


   (4)办理涉及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书公证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①财产(权利)凭证(如处分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及房产查档证明、土地证;如处分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


    ②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的,由公证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需要向有关民政局查询,查询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办证期限内)。


   (5)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影印件或被委托人准确的身份信息;被委托人为法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法人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资料。


   (6)上述材料应备一份影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6.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受赠、认领亲属、解除收养声明书等事务以及与委托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公证事务不得委托他人,应当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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