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大厅

结婚(初婚或再婚)公证

 

    申请人为出国定居、探亲、陪读等一般情况下需办理结婚(初婚或再婚)公证。
办理结婚(初婚或再婚)公证书应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影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3.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


    4.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的影印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鉴。


    4.申请人遗失结婚证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结婚登记档案资料。


    5.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6.1950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即所谓事实婚姻)的申请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以后才能到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


    7.国外、港澳台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回来要委托他人代办的。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还需提供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驻外的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详列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

网站备案:粤ICP备17049310号 © 广州南沙公证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