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大厅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卖方需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影印件1份;


   (2)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其影印件1份;


   (3)房屋共有人出卖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4)买卖房屋合同文本(如有);


   (5)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须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房屋属于非夫妻共有财产的,须提交民政局出具的未婚、结婚或离婚证明。


    2.买方为公民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影印件。


    3.买方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交:①法人资格证明书、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经公证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4.卖方为公司、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公司章程、经公证的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公章、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函等。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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