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大厅

出生公证

    当事人前往国外定居、求学、谋职、办理退职、领取子女补助金或继承遗产一般要求办理出生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影印件,如果申请人已被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藉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申请人可提供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当事人无工作单位的应在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在校学习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若申请人父母已故须提供其死亡证明。


    4.申请人如不能亲自前来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1、2、3项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居住在国外不能亲自前来办证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正本和身份证明(在美国的可提供本人工卡、完税证或驾驶证)的影印件以及书面申请一份;书面申请要详细列明本人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何时出境、派出所管辖等以及委托何人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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