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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公证


    1.自然人申办声明书公证的应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声明行为地公证处提出申请;法人申办声明书公证的,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2.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


    3.申请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载明声明人姓名或名称,声明事项等内容。申请人须在申请表、谈话笔录、声明书、回执上签名或盖章、按指模。


    4.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士兵证、军官证)、户口簿、财产(权利)凭证及相关材料;


   (2)申请人为外国人应提供经翻译并经公证的身份证件、护照等资料;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公章、《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4)办理涉及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声明书公证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①财产(权利)凭证(如处分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及房产查档证明、土地证;如处分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


    ②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的,由公证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需要向有关民政局查询,查询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办证期限内)。


   (5)办理涉及监护、扶养、留学担保、携带子女出境、旅游、定居等声明书公证时,还应提供出生证、结婚证。


   (6)办理涉及异地继承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时,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由派出所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产权凭证资料。


   (7)上述材料应备一份影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5.下列声明事项不予受理:


   (1)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声明或没有法律意义的声明;


   (2)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声明;


   (3)内容涉及政治、宗教信仰的声明;


   (4)内容涉及刑事纠纷、工伤评残等与专业鉴定技术有关的声明;


   (5)内容诋毁他人、有损他人人格、揭露他人私隐的声明;


   (6)内容涉及第三方的声明;


   (7)单方放弃扶养权的声明;


   (8)外国人申办的在外国使用的声明书公证;


   (9)为民事、刑事案件提供证人证言的声明;


   (10)涉及使用某种产品的疗效或带有广告宣传性质内容的声明;


   (11)同居声明或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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