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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1.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如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等),当事人应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为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当事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2.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所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影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影印件,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文件;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存折、股票凭证等);


   (4)被继承人为香港、澳门居民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律师)或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如出现遗产人的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则须提供已故法定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8)上述材料应备一份影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3.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前款应提交的1-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所有合法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确认对执行遗嘱有无异议,确认遗嘱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唯一遗嘱,确认继承人中是否存在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


   (4)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身份证件及影印件;


   (5)上述材料应备一份影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4.注意事项:


   (1)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产权无争议;


   (2)当事人应如实反映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情况;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亲自到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公证处发表放弃声明书;若继承人在国内非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应经该继承人身在地的公证机构公证;若在香港或澳门的居民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律师)办理;若在国外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应经所在地律师办理,并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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