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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或临时住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遗嘱草稿(如有)。


    4.立遗嘱人与受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能直接反映亲属关系,不用提交,如两者之间非直系亲属,可免予提供)。


    5.立遗嘱人的婚姻情况证明及复印件1份(已婚者提交结婚证,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的,由公证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需要向有关民政局查询,查询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办证期限内)。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按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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