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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遵循真实、合法、客观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1份;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外国籍的,应提交本人护照及影印件1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通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与关系人之前属于收养关系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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