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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丧偶或未再婚)公证

 

    申请人往域外探亲、定居往往需要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办理离婚(丧偶或未再婚)公证应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需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以及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证明(该证明应由法院出具)。


    3.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登记档案资料。

 

4.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情况,由申请人户籍所在民政局出具未再婚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供未再婚证明的,可由公证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需要向有关民政局查询,查询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办证期限内。


    5.如果为解放前离婚的,须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应当详列离婚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离婚时间、离婚地点。


    6.申请人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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